财产挽救裁定书民事裁定书 (××××)×民初字第××号 原告……(列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)。被告……(列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)。
(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读音,与一审民事起诉书完全相同。) 本院在审理……(列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)一案中,×勒令×××于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向本院明确提出财产挽救的申请人,拒绝……(总结列明申请人的明确催促内容),并已获取借贷(并未获取借贷的不写出此句)。
(法院依职权采行财产挽救的,把“×勒令×××……“一段删掉,改回列明必须采行财产挽救的事实根据。) 本院认为,×勒令×××的申请人合乎法律规定〔法院依职权采行的,改回:“本院为了……(列明必须采行财产挽救的理由)”〕。
依照……(列明裁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)的规定,裁决如下: ……(列明采行财产挽救的具体内容)。本裁定书递送后立刻继续执行。如上告本裁决,可以向本院申请人驳回一次。
驳回期间不暂停裁决的继续执行。不正式成立的—— 本院经审查指出,xxx的申请人不合乎有关财产挽救的法律规定,故对其申请人未予获准。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、第九十九条、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(四)项之规定,裁决如下: 上诉XXXX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。本裁定书递送后立刻继续执行。如上告本裁决,可向本院申请人驳回一次。
驳回期间不暂停裁决的继续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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