男童掉进井坑死亡 道路施工道路致人伤亡怎么维权?“永乐国际f66”

本文摘要:简介:11月9日中午12点左右,在武汉市光谷大道武汉传媒学院对面马路上,一名小孩长时间行驶时,忽然掉进下水道井坑中。

简介:11月9日中午12点左右,在武汉市光谷大道武汉传媒学院对面马路上,一名小孩长时间行驶时,忽然掉进下水道井坑中。小孩父亲张飞立马去找来绳子下井施救,而小孩已被水流水流卷走,电话救援电话后,消防、公安等部门及热心群众陆续进行施救,都没找到小孩踪影,最后小孩在污水处理厂附近的下水道找到小孩,找到时早已没生命迹象,事故再次发生后无人处置,经多方联系现在有关部门于是以处理中。

丢弃井丧生的事故时有发生,而伤害对象不仅是儿童,老年人甚至是成年人都有因此死伤的事故再次发生,由于城市道路经常有施工,有时候施工单位有所疏失,就有可能导致事故的再次发生,那么,掉污水井丧生责任怎么确认?道路施工道路致人死伤怎么维权?下面回来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想到吧。【男童掉进井坑丧生】11月9日中午12点左右,大白天在马路上,一名小孩长时间行驶时,忽然掉进下水道井坑中。

小孩家人、热心群众、消防、公安等部门陆续进行施救,企图救出孩子,最后没能顺利,让到场的市民莫不感到痛心。这幕惨剧就再次发生在武汉市光谷大道武汉传媒学院附近。据小孩堂叔张俊成讲解,11月9日中午12点左右,他和反感10岁的侄子,在武汉市光谷大道武汉传媒学院对面马路上,一前一后长时间行驶。

在距孩子将近20米的地方,忽然听见孩子大叫一声,他马上跑完了过去,找到侄子丢弃到了井里面,而那个井显然没井盖,只垫了一层绿色的网。由于事发忽然,他急忙通报孩子的父母过来。此时,小孩父亲张飞正在武汉传媒学院对面小吃街上买热干面,告诉孩子掉入井中后,立马去找来一根绳子,捆住自己进到井中,想要救出孩子。张飞对记者说道,当时下去之后找到水流水流,儿子早已被卷走了。

他不得已爬上来打救援电话。随后,武汉消防、公安等涉及部门都赶往了现场。

救援人员翻遍附近多个井盖,往下找寻,都没找到孩子的踪影。最后,根据附近一位男子获取的信息:污水处理厂附近井道较为较宽,孩子有可能被冲过去后卡在那里。

根据这一线索,当天下午5点30分左右,救援人员在污水处理厂附近的下水道,将孩子沉船了一起,此时他早已没生命迹象。随后,孩子被送到附近的武汉大学人民医院东院太平间。当天晚上8点30分,记者赶往现场看见,事发的井坑仍然没井盖,有人用两台荒废的共享单车垫在了上面,周围冲向了警戒线。但在现场,仍然有很多人转入到警戒线内,把自行车冲破,向井中张望。

记者走进找到,井道中水流声音相当大,冒着难闻的热气。现场围观的一位夏先生对记者说道:“如果这里没用绿色的网铺在上面,或许小孩还能看见,就会掉下去,用这个网铺在这里就像一个陷阱,别说是小孩,大人走路也很难注意到。” 当天晚上9点左右,记者在武汉大学人民医院东院专访到了丧生孩子的父亲张飞。他今年39岁,在武汉传媒学院对面做到名菜、热干面之类的小吃做生意有数七八年,事发的男孩,是家中独子,还差20天就剩10岁。

他对记者说道:“到现在,我都不告诉该找谁为这个事情负责管理?在现场也没有看见有人出面来解决问题,我很着急,就车站在马路中间,后来有人把我冲破,他们说道领导一会就到,但是后来也仍然没有看见有领导来处置。” 为更进一步核实情况,当天晚上7点钟,记者与武汉市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宣传部取得联系。该区宣传部一位宣传科负责人告诉他记者,他在外地,没掌控信息。随后有武汉市涉及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,事发的地点归属于武汉市江夏区首府。

记者又与武汉市江夏区宣传部联系,该宣传部新闻科一位工作人员告诉他记者,出事地点归属于插花地带,明确由哪一区来首府,尚待更进一步证实。最后记者从武汉市城管部门了解到,事发检查井为开建绿化带内污水井,目前由武汉东湖高新区建设部门和水务部门处理。

掉污水井丧生责任怎么确认?污水井的管理单位,对该设施的管理和确保系由其法定职责,施工处理应防水措施及警告标语,而施工部门没对其及时管理并找到不存在的安全隐患,没尽到负起的管理确保责任,对事故的再次发生不存在主要罪过,应该分担主要责任。受害人对伤害的再次发生也有罪过的,可以减低侵权人的责任,应该分担次要责任。

受害人没罪过,行为人因罪过侵犯他人民事权益,应该分担侵权行为责任。根据法律规定推断行为人有罪过,行为人无法证明自己没罪过的,应该分担侵权行为责任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行为责任法》第九十一条 地面施工致害责任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、修葺加装地下设施等,没设置显著标志和采行安全措施导致他人伤害的,施工人应该分担侵权行为责任。窨井等地下设施导致他人伤害,管理人无法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,应该分担侵权行为责任。

《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一百二十五条 地面施工致人伤害的民事责任 在公共场所、 道旁或者地下通道上挖坑、修葺加装地下设施等,没设置显著标志和采行安全措施导致他人伤害的,施工人应该分担民事责任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》第十六条下列情形,限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,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分担赔偿金责任,但需要证明自己没罪过的除外: (一)道路、桥梁、隧道等人工修建的构筑物因确保、管理瑕疵致人伤害的; (二)堆满物品坠下、下滑或者堆满物坍塌致人伤害的; (三)树木灌入、倒下或者浆果坠落在致人伤害的。

前款第(一)项情形,因设计、施工缺失导致伤害的,由所有人、管理人与设计、施工者分担连带责任。道路施工道路致人死伤怎么维权?遭遇道路施工致人死伤,不应及时保有涉及证据,核查牵涉道路级别及适当的管护主体,拒绝施工单位承担责任,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。1、再次发生道路施工致人伤亡事故,受害人或者家属、路人不应做第一时间报警,警员来临以后不会有一个报警出警的记录,适当的公权力插手作为当时资料的记述,能作为必要的证据材料。

2、及时将现场情况照片视频存留,还原成事发现场,因为涉嫌施工道路大多正处于仍然用于状态,事发时间与案件开庭审理间也不存在一定时间差,事故再次发生之后现场会被修理替换设施,因时间差的原因跟事实几乎不一样。就越相似事发时间的证据就越更容易被说法。

3、保有医院的就医记录,病历、医疗单等可以作为伤害确实再次发生证据。4、萃取监控作为证据,施工路面周围大多没摄像头之类的摄影设施,有监控覆盖面积可以萃取事发监控作为证据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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